紅利集享回饋計畫

為回饋原台北商銀信用卡持卡人,本行特延續原信用卡「紅利集享」活動。

紅利集享回饋

「紅利集享回饋計劃」於2024/1/1起終止

永豐銀行信用卡「紅利集享回饋計劃」活動辦法及條款


、活動說明:

此回饋計畫生效日自民國9651日起

永豐銀行(以下簡稱「本行」) 奉核受讓永豐信用卡(股)公司之信用卡資產與業務,又自民國(下同)95年8月4日永豐信用卡(股)公司奉核受讓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北商銀」)之信用卡 資產與業務,原台北商銀信用卡持卡人由本行接續服務。為回饋原台北商銀信用卡持卡人,本行特延續原台北商銀信用卡「紅利集享」回饋計畫,並將計畫內容說明如下,所有參加人均應遵守其規定:

 

二、參加資格

(一)原台北國際商銀信用卡(公司卡除外)於95年8月4日移轉日當時享有首年現金回饋優惠之持卡人,於首年優惠期間得依本活動辦法享有現金回饋,於首年優惠期滿後即改適用本行「紅利享樂回饋計劃」活動辦法累積紅利點數。 

(二)原台北國際商銀信用卡(非公司卡)持卡人於95年8月4日移轉日當時仍享有現金回饋優惠而非屬上述(一)享首年優惠者: 

  1. 每年消費(以當年度1至12月信用卡帳單上累積之新增一般消費總金額且限得享「紅利集享」現金回饋卡別之正、附卡消費,始得列入計算)總計達新台幣(下 同)貳拾肆萬元以上者(不含移轉前已持有及移轉後持有之永豐信用卡消費),次年度消費即可依回饋計畫享有現金回饋(如95年消費總計達貳拾肆萬元以上,於96年 消費即可享現金回饋),其後亦同。 
  1. 年消費總計未達貳拾肆萬元者,次年度其後均依本行信用卡「紅利享樂回饋計劃」活動辦法之規定累積紅利點數。 
  1. 95年消費總計未達貳拾肆萬元者,自96年5月1日起均適用本行「紅利享樂回饋計劃」之規定累積紅利點數。 

(三)公司卡統一適用本計畫享有現金回饋,惟公司卡現金回饋主體為申請人(即公司),而非該卡之被授權使用人。

 

三、現金回饋主體

現金回饋主體為正卡持卡人(公司卡為公司),正、附卡消費所累積的現金回饋將統一歸戶計算並登錄至正卡持卡人信用卡帳戶。

四、得享現金回饋之卡別

(一)公司卡。

(二)其他符合本計畫一、之(一)及(二)參加資格之原台北國際商銀信用卡。

 

五、現金回饋計算方式、限制條件及折抵方式

(一) 依持卡人於當月份信用卡帳單上累積之新增一般消費總金額(限得享現金回饋卡別之正、附卡消費,始得列入計算)按下表所訂級距其適用回饋比例計算現金回饋金額,且每卡戶每月現金回饋上限為參仟元整。

(二) 回饋方式:現金回饋產生之次月起,由本行主動折抵持卡人信用卡之消費款項,惟需於三個月內折抵完畢,逾期歸零失效。

(三)下列費用及消費之項目不適用本計畫,不列入得計算現金回饋之消費總金額及參加資格之年消費累計金額內。
1.信用卡年費。
2.任何形式之預借現金。
3.各項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 循環信用利息。
  • 預借現金手續費。
  • 違約金。
  • 掛失、換卡、調閱簽單費用等。
  • 各項服務費及手續費等,如大額預借現金專案、餘額代償專案等服務。

4.信用卡代繳之費用及其手續費,如永豐銀行信用卡代扣基金、公共事業費用、信用卡自動儲值金、預借現金、餘額代償、稅款、燃料費、醫療費、學費、規費、罰款、循環利息、違約金、年費、手續費、退貨、退費、取消、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包含但不限於有無繳納手續費之i繳費、醫指付APPe-Bill 全國繳費網平台、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我的E政府) 繳納之各項費用、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之特約商店(如連鎖速食店、餐飲店、手搖飲料店等行業)、停車場等各型態付款之消費、全聯福利中心、連鎖便利商店之消費及特定行銷專案或其它經本行公告不回饋之項目。

5.代繳富邦人壽(含原ING安泰人壽)保費、三商美邦人壽保費、特定行銷專案保費(包含但不限於法國巴黎人壽/安聯人壽…等特定專案保費)

6.其它本行新增之項目。

(四)、現金回饋限於折抵信用卡消費,持卡人不得要求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給付,亦不得轉讓他人。列入計算現金回饋之消費,如因退貨、取消交易或消費爭議等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時,本行將依退還款項按回饋比例扣除現金回饋。

(五)、持卡人如於現金回饋或折抵前有停卡、延滯繳款或其他違反信用卡契約等情事,將喪失現金回饋之資格,已回饋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餘額亦將歸零失效。

 

六、本行保留隨時變更、終止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