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綜合平安險

旅遊刷永豐卡,享高額旅平險及不便險保障,讓您及家人出遊超安心!

永豐信用卡/簽帳金融卡綜合保險內容

不論是國內外旅遊或洽公,只要您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於出發前支付被保險人(持卡本人及其家屬)之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全部費用或80%以上旅遊團費,且於發生理賠時信用卡仍為有效卡,即可享有旅遊險相關保險內容。

一、保障期間:

  1. 保險期間:2026/1/1~2026/12/31
  2. 保單號碼:130014ATP0000005

二、承保卡別:
係指由永豐商業銀行所核發,並交由被保險人所持有之無限卡、商務世界卡、世界卡、商務御璽卡、御璽卡、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晶緻卡、白金卡、公司卡、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 金卡、普卡

三、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1. 旅行不便保險
    • 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 白金卡以上等級者包含持卡人之父母。
  2. 旅行平安保險(公共運輸工具)
    • 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3. 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全程含境內、海外)
    • 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4.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
    • 信用卡持卡人。

四、保險契約:
永豐銀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綜合保險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旅行不便保險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受有下列損失或必須支付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二、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

三、承保項目:

  1. 班機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因 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膳食、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 且行李已托運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1.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2. 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地者。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被保險人國籍地出發(即中華民國境內班機)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2. 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六小時後,仍未接到已登記通 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置之日用必需品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3.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 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保險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 (120小時)內,因購買緊急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 點間之交通費,本項費用係指超過前條(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4. 旅行文件意外遺失費用
    被保險人之護照或簽證文件於國外旅行途中意外遺失時,保險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訂行程而須重製護照或簽證文件之費用,及在申請期間所衍生延誤之必要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被保險人應於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5. 劫機之補償
    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保險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惟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四、除外責任: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 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者。
  7.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8.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9.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沒收、沒收焚毀、充公、檢疫、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10. 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或留置其行李所致者。
  11.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相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者。
  12. 被保險人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者。

五、申請理賠之文件與須知: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備妥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1.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2. 有關被保險人搭乘班機之說明,包括班機號碼、啟航地、目的地、預定起飛時間及到達時間、航空公司名稱及損失日期。
  3.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旅行團費 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銀行對帳單明細)。
  4. 機票訂位收據或團費收據(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5. 原搭乘航班之電子機票或登機證及最後實際搭乘之登機證。
  6.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配偶或未滿 25 歲足歲之未婚子女費用時檢具戶口名簿影本。
  7. 航空公司開立之班機延誤(取消)證明正本。
  8. 延誤期間必要性費用支出明細清單及正本單據。
  9. 航空公司開具班機延誤(取消)、行李延誤(遺失)之證明正本,及領回行李之簽收回條 、行李票之影本。

*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不得同時請求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之賠償。
*日用必需品係指內衣、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住宿係指在外歇宿過夜。

旅行平安保險-公共運輸工具保障型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且限於「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2.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汽車前往機場。
  3. 於機場內。
  4.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搭乘汽車離開機場。

二、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1.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治療時,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上述金額。
  2. 遺體或骨灰運回費用(移靈費用):
    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移靈費用,保險公司亦同意補償之,但最高以新台幣30,000元整為限。

三、特殊給付限制:

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第一七條修訂,本項給付部分修正如下:

  1.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時,同一事故喪葬費用、失能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按失能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2.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失 能保險金之給付以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失能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四、除外責任: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五、申請理賠之文件與須知:

  1.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之刷卡紀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或旅遊費用係 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 目的地及時間。
    •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 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
    •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應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機能障礙診斷書。
    •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2.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健保局核退相關文件等;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全程旅行平安保險-海外、境內全程保障型

一、承保範圍:

  1. 海外全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 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三十日為限。「中華民國境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以外之地區。
  2. 境內全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保障期間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1.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治療時,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上述金額。
  2. 遺體或骨灰運回費用(移靈費用):
    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移靈費用,保險公司亦同意補償之,但最高以以新台幣30,000元整為限。

三、特殊給付限制:

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第一七條修訂,本項給付部分修正如下:

  1.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時,同一事故喪葬費用、失能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按失能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2.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以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失能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四、除外責任: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五、申請理賠之文件與須知:

  1.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或旅遊費用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
    •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應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機能障礙診斷書。
    •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2.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健保局核退相關文件等;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承保信用卡支付購買承保動產之全部價款,保險公司就該動產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內,且於本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及該承保信用卡失效日前,因發生竊盜、搶奪、強盜等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二、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限額以承保信用卡(不包含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白金卡、金卡、普卡)簽帳單所列購買承保動產之價款扣除自負額(損失金額之50%,但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佰元)後之金額為限,最高不超過下列保險金額:

  1. 每件物品不超過新台幣30,000
  2. 每次事故不超過新台幣100,000元整
  3. 每卡於保單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200,000
  4. 每卡於保險期間最高申請次數為二次

    被保險人如僅以承保信用卡支付部分購買承保動產之價款,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該部分簽帳價款占總價款之比例計算,但扣除自負額後賠償金額仍以上述賠償責任限額為限。

三、不保財物:

  1. 由其他保險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2.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3. 食品、菸酒製品、藥品、各類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4.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5.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買之財產。
  6.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7. 植物或動物。
  8. 金銀珠寶、古董和藝術品。
  9. 二手物品、電腦軟體、程式、違禁品、爆炸物及被政府扣留或沒收之物品。

四、除外責任:

  1. 承保動產遺失、遺忘或不明原因之滅失。
  2.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3.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無人看管或未上鎖之車輛內而致失竊;但如車門、窗均關閉上鎖,未留任何出入空隙,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不在此限。
  4. 機械、電子或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
  5. 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6. 使用不當、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損、腐蝕或固有瑕疵。
  7. 被保險人之代理人、被保險人家屬、或其他與被保險人同居、或受託看管承保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8. 交運或運送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9. 承保動產之產品瑕疵、設計缺陷、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
  10. 承保動產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11.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12.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遲延,沒收或毀損。
  13. 因清潔、漂白、染色、修理、翻新、修復、修改、保養、試驗等過程所造成之損失。
  14. 刮痕、摩擦、凹陷、缺口、縫隙、貶值等損失。

五、理賠之申請及所需文件:

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應履行下列義務:

  1. 盡其注意義務以保護、保全或取回承保動產。
  2. 於承保動產遭受竊盜、搶奪、強盜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警方處理。
  3. 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提供足以確認被保險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4. 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文件:
    • 警方出具之承保動產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之報案證明。
    • 購物單據原本及承保動產保證書原本。
    • 購物刷卡紀錄影本。
    • 銀行月結單影本。
    • 受損承保動產之照片。
    • 必要時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將承保動產交付保險公司。
  5.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六、賠償方式:

  • 保險公司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之方式賠付。
  • 承保動產如係成組或成套物品,保險公司僅就其損失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失之部分無法單獨重置,而承保動產缺少該部分即無法使用,則不在此限。保險公司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承保動產如係成組或成套珠寶或藝術品,則不論損失之部分是否就整體而言有特殊價值,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該損失部分之購買成本為限,保險公司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七、殘值之歸屬:

承保動產經保險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殘值部分即歸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司得自由處分。

注意事項

  1. 本行2026年度之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旅行平安保險、旅遊不便保險及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係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關各項保險內容悉依本行與新光產險所訂定之保險契約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保險證。
  2. 以上保險保費由本行負擔,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被保險人之定義及相關保險條款係以承保之保險公司所出具保險證上所載為準。本保險為信用卡/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隨附保險,僅提供本行卡友服務且僅為中文繁體版,不涉及亦不另做為個人保險或其他用途如申根保險等個人他用。
  3. 重要名詞定義請參考下表:
  4. 受益人之指定:
    •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保險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5. 最高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如使用數張承保信用卡支付同一筆簽帳款項,保險公司就每次意外事故之賠償責任,仍以使用之信用卡中所記載之最高保險金額為限。
  6. 恐怖主義除外責任: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保險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7.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原保險契約內容約定辦理。

保險理賠

一、理賠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1. 承保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5
  3. 聯絡電話:

    旅遊不便/購物保障

    上班時段 (02) 2577-3814

    (週一~08:30-18:00)

    其他時段0800-789-999 (24H)

    旅行平安/傷害醫療

    0800-789-999 (24H)

二、理賠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