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綜合平安險

旅遊刷永豐卡,享高額旅平險及不便險保障,讓您及家人出遊超安心!

永豐信用卡綜合保險內容

不論是國內外旅遊或洽公,只要您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於出發前支付被保險人(持卡本人及其家屬)之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全部費用或80%以上旅遊團費,且於發生理賠時信用卡也是有效卡,即可享有旅遊險相關保險內容。

一、保障期間:

  1. 保險期間: 2025/1/1~2025/12/31
  2. 保單號碼: 070066314A00001

二、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1. 旅行平安險(含全程旅行平安險):
    •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2. 旅行不便險:
    •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 擴及持卡人之父母但不包含簽帳金融卡/白金卡/金卡/普卡。
  3. 購物險保障:
    • 信用卡持卡人。

三、保險契約:

永豐銀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綜合保險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泰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旅行平安險

一、保障門檻:

  1. 旅行平安險(適用於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且限於「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汽車前往機場。
    • 於機場內。
    •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搭乘汽車離開機場。
  2. 全程旅行平安險(含海外、境內)

二、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失能:依失能等級比例給付 。

三、公共運輸工具定義:

係指經政府許可登記,供一般民眾購票乘坐且為定期班次並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客用船舶或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且包含加班之客機,客運船舶、陸上客運交通工具或包機、臨時班機在內,惟下列類型之運輸工具,非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公共運輸工具:

  1.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市區公車及客運)及纜車。
  4. 營業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車。

※其他重要名詞定義或詳細相關內容,請參考注意事項或保險證。

四、全程旅行平安保險:

  1. 海外全程: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三十日為限。「中華民國境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以外之地區。
  2. 境內全程: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保障期間最長以三十日為限。「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旅行不便險

一、承保範圍:

  1. 班機延誤定義:班機延誤超過4小時以上。
  2. 行李延誤定義:行李延誤6-24小時之間。
  3. 行李遺失定義:行李延誤超過24小時以上。
  4. 劫機補償: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其遭遇劫機期間之補償。
  5. 旅行文件意外遺失費用: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簽證文件因意外遺失,並於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保險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製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製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須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二、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持卡人及其家屬,於同一事故中,合計可得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及旅行文件意外遺失費用之最高賠償限額為上述限額之兩倍。
※劫機補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劫機補償以日計算,其他費用皆採實支實付。

購物保障保險

一、保障卡別:

僅限無限卡/商務世界卡/世界卡/商務御璽卡/御璽卡/鈦金商務卡/鈦金卡/晶緻卡/公司卡,適用此保障。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以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支付購買承保動產,保險公司就該動產於刷卡日起三十日內,且於本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及該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失效日前,因發生竊盜、搶奪、強盜等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三、賠償責任限額:

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限額以承保信用卡簽帳單所購買承保動產其價款扣除自負額﹝每次損失金額之50%,但不得低於NT$500﹞後之金額為限,每件物品最高不超過NT$30,000整,每次事故合計最高不超過NT$100,000整。每卡於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NT$200,000整,每卡於保險期間最高申請次數為二次。被保險人如僅以承保信用卡支付部分購買承保動產,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刷卡價款占總價款之比例計算,但扣除自負額後賠償金額仍以上述賠償責任限額為限。

四、不保財物:

  1. 由其他保險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2.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3.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4.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5.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買之財產
  6.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7. 植物或動物

注意事項

  1. 本行2025年度之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旅行平安保險、旅遊不便保險及購物保障保險係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關各項保險內容悉依本行與泰安產險所訂定之保險契約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保險證。
  2. 以上保險保費由本行負擔,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被保險人之定義及相關保險條款係以承保之保險公司所出具保險證上所載為準。本保險為信用卡隨附保險,僅提供本行卡友服務且僅為中文繁體版,不涉及亦不另做為個人保險或其他用途如申根保險等個人他用。
  3. 重要名詞定義請參考下表, 詳細相關內容請參閱保險證。
  4.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填妥理賠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達保險公司。詳細內容請參閱理賠申請書及旅行綜合險約定條款(保險證)。
  5.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提供足以確認被保險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6. 特殊給付限制: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第一○七條修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時,同一事故喪葬費用、失能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按失能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7. 本行保留本服務內容修改、變更或取消之權益。

 

保險理賠

一、理賠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1. 承保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保險理賠部
  2.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7
  3. 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800-012-080
    (02)2381-9678  分機:254、556、852 (服務時間08:30-17:30 周一至周五)

二、理賠申請書:

三、旅行平安險理賠說明:
(一)理賠程序

  1.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2.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3.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之刷卡紀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或旅遊費用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4.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5.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
    6.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應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7.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機能障礙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2.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5.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二)受益人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

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

※不受理任何指定或變更。
※保險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三)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3. 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四、旅行不便險理賠說明:

(一)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備妥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1.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2. 有關被保險人搭乘班機之說明,包括班機號碼、啟航地、目的地、預定起飛時間及到達時間、航空公司名稱及損失日期
  3.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旅行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銀行對帳單明細)
  4. 機票訂位收據或團費收據(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5. 原搭乘航班之電子機票或登機證及最後實際搭乘之登機證
  6.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配偶或未滿25歲足歲之未婚子女費用時檢具戶口名簿影本
  7. 航空公司開立之班機延誤(取消)證明正本
  8. 延誤期間必要性費用支出明細清單及正本單據
  9. 航空公司開具班機延誤(取消)、行李延誤(遺失)之證明正本,及領回行李之簽收回條、行李票之影本。

※日用必需品係指內衣、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不得同時請求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之賠償。
※住宿係指在外歇宿過夜。

(二)除外責任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3. 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 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者。
  7.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8.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9.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沒收、沒收焚毀、充公、檢疫、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10. 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或留置其行李所致者。
  11.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相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者。
  12. 被保險人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者。

五、購物保障保險理賠說明:

(一)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應履行下列義務:

  1. 盡其注意義務以保護、保全或取回承保動產。
  2. 於承保動產遭受竊盜、搶奪、強盜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警方處理。
  3. 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提供足以確認被保險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4. 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文件:
    • 警方出具之承保動產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之報案證明。
    • 購物單據原本及承保動產保證書原本。
    • 購物刷卡紀錄影本。
    • 銀行月結單影本。
    • 受損承保動產之照片。
    • 必要時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將承保動產交付保險公司。

(二)賠償方式:

  1. 保險公司得選擇以現金、重製或修復之方式賠付。
  2. 承保動產如係成組或成套物品,保險公司僅就其損失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失之部分無法單獨重製,而承保動產缺少該部分即無法使用,則不在此限。保險公司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3. 承保動產如係成組或成套珠寶或藝術品,則不論損失之部分是否就整體而言有特殊價值,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該損失部分之購買成本為限,保險公司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殘值之歸屬:

承保動產經保險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殘值部份即歸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司得自由處分。

(四)不保財物:

  1. 由其他保險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2.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3.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4.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5.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買之財產
  6.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7. 植物或動物

(五)除外責任:

  1. 承保動產遺失、遺忘或不明原因之滅失。
  2. 承保動產屬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承保動產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3. 自然耗損、漏損、變質、固有瑕疵、腐蝕、銹損、蟲蛀。
  4. 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5. 被保險人、承保動產之所有、使用或管理之人故意或違法行為。
  6. 以郵寄或託運方式運送所致之損失。
  7. 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8. 因颱風、暴風、颶風、龍捲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9. 戰爭或任何侵略、叛亂或暴動等敵對行為。
  10. 承保動產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