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兼營自行買賣債券業務延長交易時間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6條及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18條增列本說明如下:

本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兼營證券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交易,採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者,交易時間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之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外,本行部位交易及受理客戶交易之時間延長為每營業日臺北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止(非美國紐約日光節約時間則至臺北時間下午十一時止),惟本行保留對客戶是否進行報價或交易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