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永豐銀行(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800-088-111、02-2505-99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bank.sinopac.com)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26 U.S.C. §1471(c)(1)(A)之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 臺端或直接或間接投資客戶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本行客戶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法案的規定,本行將婉拒與 臺端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臺端名下屬FATCA法案所規範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行並得依約對 臺端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可能因此導致本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謹提請臺端注意。
七、臺端如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臺端應向該個人提供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本人聲明以上欄位和辦理信用卡及聲明所提供之資料屬真實,並同意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法令規定、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本人(含個人獨資經營事業)/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 貴行得於法令、主管機構規定許可範圍內向前揭機構蒐集本人(含個人獨資經營事業)/本公司資料,特此聲明。
■ 新臺幣綜合存款帳戶,採人工方式轉存定存,無定存質借功能;申請臨櫃提取密碼。
■ 外幣組合存款帳戶,具多幣別功能;採人工方式轉存定存,無定存質借功能;申請臨櫃提取密碼。
■ 若於本次開立帳戶之往來分行已有信託帳戶,則不重新開立。
■ 金融卡服務;設定非約定轉帳(含約定轉帳)+提領現金功能;不限定僅得執行該卡帳號之提領交易。
■ 電話銀行服務;依身分證字號設定。藉由本行電話中心之語音服務或專人服務,以電話服務密碼確認其身份,執行交易或特定查詢。
■ 網路銀行服務;提供交易功能(含非約定及約定轉帳)+查詢功能,非約定轉帳使用簡訊動態密碼之手機號碼同 臺端基本資料所載;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含豐掌櫃服務及其必要收付功能),將於網路銀行啟用後一併開通得登入註冊。
■ 同意以 貴行提供之初始密碼函設定網路銀行密碼及理財密碼,理財密碼適用臨櫃提取密碼、電話銀行、國外提領及信用卡預借現金(申請國際金融卡功能需另行填寫申請書;開啟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請另洽本行信用卡客服專線申辦)。
■ 申請寄送電子綜合對帳單/信用卡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同 臺端基本資料所載,未留存電子郵件信箱(e-mail) 或另申請實體帳單者則寄送實體對帳單。